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
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 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 提供劳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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