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司法制度
目录1.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演变42.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42.1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52.2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52.3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53.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43.1澳门法院的历史演变43.2澳门法院的架构63.2.1初级法院63.2.2中级法院63.2.3终审法院73.2.4行政法院73.3澳门法院的管辖权73.4澳门法院审判及保障83.5法官和法院院长的任免93.5.1法官的任免93.5.2法院院长的任免104.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104.1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104.2检察院的架构114.2.1检察长办公室114.2.2刑事诉讼办公室114.2.3检察院驻各级法院办事处124.3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124.3.1提起刑事诉讼124.3.2领导和监督刑事侦查124.3.3保护民事权益124.3.4监督法律实施134.4检察官的任免134.4.1检察官任职条件134.4.2检察官任职程序134.5检察院的运作135.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制度145.1律师执业条件和业务范围145.2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55.2.1律师的权利155.2.2律师的义务155.3律师组织165.3.1律师工会165.3.2律师业高等委员会6.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司法联系166.1澳门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协助166.2澳门与外国的司法互助17参考文献1916第九章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第一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演变澳门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处于葡萄牙殖民管制之下。澳门所实施的法律主要是葡萄牙的法律,澳门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葡萄牙司法制度的延伸。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第51条规定,澳门地区的一般司法工作继续受共和国主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所管制;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官员由合作部既司法部共同委任。
①可见,澳门的司法制度是葡萄牙司法制度在海外的延伸,澳门的司法机关是葡萄牙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1987年4月13日中葡联合声明规定,当中国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将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中国政府将承诺保持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②至此,澳门司法改革开始起步,并在1987年至1999年的过渡期内,澳门的司法制度开始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1990年葡国议会修改了《澳门组织章程》,其中第51条修改为,“澳门地区拥有本身的司法组织,享有自治并应适应③澳门的特点。”。1991年8月葡国会议制定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1992年3月,澳门政府公布了《澳门新司法组织总规章》和《澳门审计法院规章》。这一系列章程纲要给澳门的司法制度带来了很多改革,主要有:
1、确立了澳门法院的类别和管辖权限。
2、设立澳门高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3、规定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
4、设立了管理当地法官和检察官的专门机构。
第二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也在澳门实施,澳门成为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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