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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子宫切除手术前后告知的法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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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子宫切除手术前后告知的法律思考
作者:郭培奋,李玉玲,李琴
单位:广东广州,武警广东总队医院妇产科
【摘要】目的分析急症产科子宫切除手术前后知情告知的法律问题。方法患者意识不清醒的紧急状态下,由家属签署子宫切除知情同意书及术后告知患者子宫切除的实事,从法律角度分析告知义务的要件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结果严格执行知情同意签字程序与合理告知,有利于产妇的康复,并减少医疗纠纷。结论产科急症子宫切除手术前后应充分注意知情同意和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关键词】分娩期;子宫切除术;告知;法律
产时产后急症出血时,全子宫切除是目前能够比较彻底地控制出血、保全产妇生命的最后手段。近年来,产科子宫切除率仍较高,甚至有报告称其呈增高趋势[1]。产时产后需要行子宫切除的患者,其病情危重,有些病人意识并不清醒,并不完全知晓可能在分娩过程中“丢失子宫”。医生根据病情变化认为需要切除子宫以达到完全控制出血,但是否切除子宫,其决定权在患者的委托人;抢救成功后,如何把握告知的时机与方式,对于患者的康复、减少患者及家属对于“失去子宫”的不理解与医疗纠纷有重要意义。
1 子宫切除术前的知情同意
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必要性产科子宫切除目的是控制产时产后的大量出血,出血的原因以胎盘因素、子宫收缩乏力及合并子宫肌瘤为主[2,3]。大多数产科子宫切除均是在极为紧急的状况下进行的。因此,医师考虑到为控制子宫出血可能实施多种抢救手段,其中包括切除子宫时,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另一要务是病情告知与签署知情同意书。我国卫生法律中对告知义务有明确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 条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这表明,患者本人不能行使或难以行使知情同意权时,如处于昏迷或非理智状态、急危患者,需要采取必要的诊治急救时, 其知情同意权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然而,并非患者的某一位亲属能完全承担得起术后患者本人由于失去子宫的责难,因此,同时向患者的数位家属进行告知及由他们共同签字同意,能够转移矛盾与降低责任。监护人行使知情同意权时应当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最佳利益。
告知形式的要求医方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时,告知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和科学。为患者提供错误信息并导致严重后果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者亦将招至诸多医疗纠纷。医方的说明告知,应足够让任何一个有判断能力的人做出理性的、自愿的决定。对于产科子宫切除术,主要说明子宫切除的必要性、紧急性、近远期的损害性。需要告知经过保守方法,如按摩子宫、促宫缩药物效果不佳;采用子宫捆绑术、子宫动脉结扎法、动脉栓塞术可能的不良结局;紧急性指错过子宫切除手术时机,可能耽误抢救时机而发生死亡。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了相当多的保守治疗手段,近年子宫切除率并未下降[2]。可能与渐增多的疤痕子宫有关。其他告知内容包括费用、术中术后的危险、后续的治疗方案,特别是拟定何时告知患者本人“失去子宫”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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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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