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序:《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颁布之后,齐精智律师对其进行了详细解读(见北大法律信息网《《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齐精智律师解读》)。对(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应正式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对应正式解释第五条)、第七条(对应正式解释第六条)、第十二条(对应正式解释第十一条)提出了符合法理和社会实际情况的合理建议,以上建议均被司法解释三所接纳。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法虽然调整的是以身份关系为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当代经济物质极大丰富的经济社会中,特定的身份与财产有着密切联系。人身法律关系是以非财产或经济利益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但人身权在享有、行驶及救济中会与财产利益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以,本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包括了调整财产关系在内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而且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双方,乃至几个家庭相互争夺与恶语相向以至于反目成仇的根源。故本司法解释也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房产纠纷作为重点。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属于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无效,是指法律对于该法律关系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使该行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而且不可能转变或变更成有效
最高法从稳定婚姻关系角度考虑,将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加以限制。《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登记无疑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定、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婚姻无效是在结婚登记过程中,实体上存在《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而婚姻登记机关只是依据《婚姻登记条例》中所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形式上的和程序上审查,最后依据该行政法规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实体上存在上述四种婚姻无效情形的,只能依据《婚姻法》依法想法院提出确认无效的民事诉讼。而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出现的程序瑕疵,当事人应当依据《婚姻管理条例》提出行政诉讼中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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