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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和数罪.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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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犯罪论
第十一章罪数形态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一罪和数罪的区分标准及区分意义,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等一罪的类型、各自的表现形态及处断原则,数罪的类型。
【本章关键术语】
一罪数罪继续犯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惯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第一节罪数形态概述
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
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行为说
犯意说
法益说
构成
要件说
因果
关系
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有助于准确定罪。
其次,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
再次,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关系到我国刑法中某些制度的正确适用。
目的说
第一节罪数形态概述
一、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对那些从外观上看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但本质上为一罪的犯罪形态的总称。它与典型的一罪相区别,又与数罪有着根本不同。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一)继续犯

(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2)必须是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和相同的犯罪对象。
(3)必须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
(4)必须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

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一般认为,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此外,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等也是继续犯。
(二)想象竞合犯
继续犯虽然行为具有持续性,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因而本质上是一罪而非数罪。法律对属于继续犯这种犯罪形态的犯罪规定有相应的法定刑,处理时只要依照法律即可,继续时间的长短在裁量刑罚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即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开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一个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如何区别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
法条竞合犯中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及要素之间存在必然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认识到。
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是必然存在这种关系,仅仅只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

对想象竞合犯,理论通说主张应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即从所触犯的数罪中,就其中最重的罪名处断。
(三)结果加重犯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成立的前提。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果加重犯有独立的法定刑,所以在刑罚运用上较为简单,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内处刑即可。
二、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对那些本来是数罪,但法律上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的概称。从犯罪构成的个数来讲,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法律却把它规定为一罪,因而不再需要实行并罚。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惯犯
(一)结合犯

是指两个以上独立而性质不同的犯罪,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上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也就是说,原罪首先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丙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种新的犯罪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例如,日本刑法中将“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规定为独立的强盗强奸罪,即为结合犯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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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