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科室新增用火用电设备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消防安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报保卫处备案。
2、在使用各种用火用电设备时必须做到“三落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3、医院单身宿舍、病房以及临时工住房,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水乌龟等违章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灯电线,严禁燃点蜡烛。
4、严禁在配电房、木工房、材料库房等场所吸烟、生火取暖和私拉乱接电源线。
5、凡重大活动,演出活动等,须按规定上报州公安消防支队,并按消防安全要求做好用火用电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6、对违反以上规定并发生火灾事故的,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天柱县中医院
二O一一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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