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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一级建造师 法规 课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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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讲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该讲内容:
1、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2、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3、1Z301030民法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07、09年各有1个多选题。
1Z301011注册管理(掌握)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学历(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
工作年限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年限
专科学历
满6年
满4年
本科学历
满4年
满3年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满3年
满2年
硕士学位
满2年
满1年
博士学位
满1年
(二)考试科目
不会作为考试内容,略
二、注册
把握几个层次的问题:
(一)注册申请中的管辖问题
取得以及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二)注册的种类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一、职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具体规定
1、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二、权利与义务
权利
义务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适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只用本人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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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