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篇一:(20**)常立民终字第51号——上诉人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爱军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20**)常立民终字第51号——上诉人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爱军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常立民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爱军,男。上诉人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爱军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于20**年2月25日作出(20**)澧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于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文杰审判员李常春审判员徐维海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李俊婕篇二: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20**年10月17日、1
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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