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八届运动会跆拳道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9年7月29-31日,在厦门市体育中心篮排球馆举行。
二、竞赛分组
(一)甲组:
男子:54kg 58kg 62kg+ 68 kg+
女子:47kg 51kg 55kg+ 59kg+
(二)乙组:
男子:44kg 48kg 52kg 55 kg+
女子:40kg 44kg 48kg 52kg+
(三)丙组:
男子:38kg 42kg 46kg 50kg+
女子:34kg 38kg 42kg 46kg+
(四)丁组:
男子:26kg 29kg 32kg 36kg+
女子:24kg 26kg 28kg 32kg+
三、参加单位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市教育局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资格:根据《厦门市第十八届运动会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参赛年龄规定:
甲组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内出生;
乙组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内出生;
丙组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内出生;
丁组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报名人数:每个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医生1名,各级别每队限报2名,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比赛。
(四)参赛者必须签署自愿参赛者声明。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跆拳道协会制定的《2002跆拳道竞赛规则》。
(二)采用个人对抗赛、单败淘汰制。
(三)比赛为三局,每局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四)运动员必须穿正规的跆拳道服出场比赛。
(五)参赛运动员于赛前2小时到比赛地点(检录处)称量体重。
(六)比赛使用大会统一准备的头盔、护身、护裆、护臂和护腿,比赛时必须穿在道服内。
(七)大会比赛监督有权终止实力悬殊较大的比赛。
六、录取名次和计分办法
(一)各组别录取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参赛人数不足八名(含八名)减一录取,未得分的不录取名次。各级别参加比赛不足3人(含3人)不进行比赛。
(二)团体总分录取前六名,采用减一录取办法。团体总分计算办法按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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