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即投标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可委托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实行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省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和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 下列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依法实行监理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了招标工作组,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人应通过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及其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实行邀请招标工程的,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5个以上有能力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成立招标工作组或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定标办法;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与中标人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及开竣工日期;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要求;
(三)监理费计价、支付及结算方式;
(四)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五)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六)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七)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八)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九)投标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