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建公司工会是以员工利益为主要目的,旨在通过工会的组建能更好的贴切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紧密度,使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共同进步成长。
第二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会
第三条入会对象:凡在我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我司入职的正式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员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四条入会手续:员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三章会员会籍处理
第五条会员的会籍是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也是会员的组织关系。日常的会籍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保留会籍是指工会会员既不离开工会组织,又允许其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情况下,会籍的一种处理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外派、送培的工会会员,保留会籍;
(2)会员因工作原因经常离开本地异地工作,长期不能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3)会员调入无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工会组织要向会员说明,可保留会籍,等新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接转工会关系。
(4)临时工入会后,因停止工作离开企业时,其会籍可予保留,保留会籍期间不缴纳会费;到新单位工作时,可以把会员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
(5)企业职员在解除合同后未在企业或其它单位续签合同时,其会籍可保留在企业;
(6)因公或自费出国期满未回的员工,其会籍一般可予保留;
(7)辞职离职员工和自动离职的员工在其未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前,一般情况下会籍可予保留;
(退)会
(1)会员有退会自由。其程序大体是:由本人向工会小组相分工会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2)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接受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1)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一律开除会籍;
(2)会员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其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和分工会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七条有权向工会提出任何可建议性意见,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权获悉工会经费列支以及用途情况;
第九条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协助;
第十条当自身困难无法解决时,要求工会提出援助申请;
第十一条享受公司举办的文化、教育、文娱、培训等福利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员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十二条会员应认真工作,学习岗前业务技能,学习工作基本知识,服从上级安排;
第十三条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工作和上级交待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的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制度章程;
第十五条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不做危害国家、社会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维护员工内部的团结和统一,
工会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