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源监控设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大气污染防治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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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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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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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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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源监控设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子项名称
大气污染防治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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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武宣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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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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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武宣县县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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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5292346
监督电话
0772---529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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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31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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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武宣县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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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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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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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公布,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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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以电话或书面的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制作相关检查工作文书。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将案件调查材料送县环境保护局审查。
:按规定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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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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