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租后征土地协议书
甲方:
土地实际承包经营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北子胥湖集团生态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辖区位于十堰市郧县城关镇堰河村组处,因湖北子胥湖集团生态新区项目建设的需要,经双方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土地先租后征协议:
一、租赁土地位置及面积:位于郧县堰河村组,面积约亩(分户明细见本合同4-5页附表。)上述面积经双方当事人地场实际丈量确认。
二、租赁期限及价款:双方约定租赁期限暂定为10年(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上半年付租金日期为每年1月10日前。土地每亩每年租金为元,山林地每亩每年为元,青苗补偿每亩为元,172米水位线以下淹没区蓄水后或政府给予淹没区补偿后不再支付租金。根据乙方发展需要,该租赁土地在同期内需征用时,甲方必须积极配合,在取得征地补偿后,原定的租赁租金自动终止。
三、租赁费及支付方式: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分两次向甲方支付本年度全部租金,下半年租金在每年7月10日前支付。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自行在乙方所租赁的土地上进行平整、施工、种植,甲方不得干涉。
五、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按约收取租金的权利。
2、乙方有租后种植使用土地和优先征用该土地的权利。
3、甲方有确认乙方所租土地与其他村民无相邻纠纷和配合后续征用的义务。
4、乙方有按约付租金和及时支付土地征用时政策补偿资金义务。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将该土地另租他人,否则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实际缴纳租金,若乙方已进行实际投资,甲方另行赔偿投资费用,并赔偿乙方未来所得利益损失。
2、乙方进场施工后,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甲方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未来可得利益损失。
3、乙方根据发展需要在正式征用该土地时,甲方若无正当理由不积极配合或恶意阻扰,乙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向甲方提起索赔诉讼,直至强制执行。
4、乙方按约定时间及时缴纳租金,逾期未足额缴纳租金另按总承包费用金额的5%支付甲方,逾期三月不缴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根据建设需要征用所租赁的土地时,甲方须积极配合。乙方按有关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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