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场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四川建丰林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成都众合劳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四川建丰林业有限公司一期堆场及水沟等土建工程
工程地点:四川盐亭县下月园村工业开发区
工程内容:一期约30000平米料场及水沟等土建工程
资金来源:自有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0年12月 16 日
竣工日期:2011年3 月15日(先期约10000平米:完工时间2011年1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约贰佰叁拾万元(人民币)
¥: 2,300, 元
六、发包人的责任:
1、发包人指定曾屹为本项目工程负责人,并委托为甲方现场代表。
2、发包人现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须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方可生效。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指令,必须严格执行,并在收到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该指令价款调整的计算依据。发包人代表,发包人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务,履行前任的义务。
3、发包人指定绵阳精宏远监理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监理单位,并委托朱淮为现场监理工程师。
4、发包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工程的设计图或施工内容文件,没有正式的书面文件,承包方有权拒绝该分项工程的施工。
5、发包人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该分项工程的水准点、坐标,并现场交验;同时提供分项工程的定位及布置图。
6、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识设计或施工措施进行审定和修改。对上述审定和修改不影响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效力。
7、发包人负责提供水源、电源的接入点,并提供相应的计量设施。
8、发包人负责至施工现场的施工临时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9、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竣工验收书面要求后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从第8天起承担工程保管费及一切意外责任。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如为生产、生活需要确需提前使用未交付验收的项目,应在拟使用前7天与承包人商议。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要求将某部分项目提前投入使用的要求。
七、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指定吴秀奎为本项目的工程负责人,并委托为项目经理。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人及项目经理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现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3、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4、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肓。确保安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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