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09〕42 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
权利证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
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
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精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用
地问题,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
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广东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
理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土
地登记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属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之前已建成,在本市行政区域
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帐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基
本条件要求的已建房屋(不包括私人住宅和商品房),在补
办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适用本细则。
已建房屋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基本条件:
(一)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不违反城镇总体规划,不违反生态控制线规划要
求(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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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与道路网络规划不冲突、与重大公共和公建基础设施
规划不矛盾的;
(三)不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尚未确权为国家所有
的除外);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
C、D 类(其中 C 类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
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 类是指承重结
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
成整栋危房)的(此条款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
捆绑公开交易时适用);
(五)经勘察不存在(包括整改后)消防安全隐患的(此
条款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且经
规划部门审核消防间距不符合要求时适用);
(六)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
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七)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没有争议的;
(八)按有关规定,已建房屋业主愿意在补办相关手续
过程中,缴交相关规费和罚款的。
二、机构设置
市政府成立“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
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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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日常有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黎达潮副秘书
长担任。
各镇街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
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工作办公室),设在规
划建设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牵头
负责,办公室主任由镇街分管城建工作的领导担任。要求各
镇街结合实际,于本细则下发的 15 个工作日内,制定本镇
街的具体操作指引,指导各村(居)辖区范围内的已建房屋
业主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三、土地权利证书类型
土地权利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国有土
地使用证》;二是《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1、办理对象:申请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
2、证件特点:该用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用地的
使用权属于该用地单位。
3、征地手续:根据《总体方案》精神,属于 1999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成的,可按 1988 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执
行,100 亩以内的征地手续由市政府审批,无需办理农地转
用手续,但占用耕地的,需由镇街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1999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成的,按 199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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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必须以批次报批方式报省政府审批农地转用和征
地手续。
4、根据供地方式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即以行政划拨方式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
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等。
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没
有期限的规定;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即不得流转;三是土地使用者不需要使用时,由政府无偿收
回土地使用权;四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得改变,要改
变用途要经批准,并重新签订合同等。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
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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