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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系统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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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乐卫发〔2011〕60号
乐清市卫生局
关于做好全市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市医学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确保我市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开展,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乐清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主任:陈利义
副主任:黄道成林加森郑安祥朱燕燕吴培兴
郑立民
委员:卢景彬包哲乐郑良琪章东波郑利乐
黄李虎陈矛威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卢景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李虎、陈矛威兼任副主任,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考核对象
凡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我市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注册执业满两年的医师,均要参加定期考核工作。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用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未考核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证明。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三、考核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请于7月1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申请时,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符合条件但没有向我局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我局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我局将对委托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可对注册的执业医师重新开展考核。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中业务水平测试方式为:有关法律法规考试、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三项结合;其中有关法律、法规考试由我局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考试大纲见附件2);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的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考核机构对相关专业技能操作方式应根据考核医师的类别和专业技术职称设定相应水平的考试内容。
五、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均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3),并于7月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时登陆《全台》(网址http://dqkh..cn)填写相关内容;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将评定意见汇总表(附件4)于7月10日前一并报送考核机构;同时也需登陆《全台》填写相关内容及审核相关信息;
(三)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和汇总表签署审核意见,并于7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将汇总表报我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附件5)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四)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于7月25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同时也需登陆《
全台》审核相关信息;
(五)考核机构在7月28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书面通知(附件6)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并报我局备案。
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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