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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说合同法的几个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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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说合同法的几个问题1
2017-10-10 一个人的法务部
1、什么是“合同”?它有哪些特征?
现实案例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的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场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在该案中,如果200户个体户与工商局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合同领域,那么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二者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那么已经超出了民事诉讼所管辖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协议类似于《合同法》上所定义的合同。虽然类似,但是其实质不是合同,不符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例如基于友情、道德上的帮助、承诺,则不能认为是合同,不能因此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或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最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具体到本案,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诉讼。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现实案例
某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前身是1987年成立的一家国有企业。为拓展业务范围,搞活经营,公司制改革以后,于1997年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司下设非独立法人的技术开发部(下称开发部),分管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推广与转让。开发部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式开业。之后,开发部向市场推出“97项目软件包”、“98项目软件包”,这些产品深受用户欢迎。为鼓励技术创新,1999年10月,该公司与开发部负责人杨某签订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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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neryka98
  • 文件大小35 KB
  • 时间2018-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