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农村4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22农村4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逐步完善信贷人员信贷行为权利与责任相结合的机制,有效提高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准,依据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44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11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试行)》、《11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罚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本行贷款(具体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发放形成不良后,对有关责任人的信贷行为及尽职情况进行全过程分析和评价,判断相关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是否应对不良贷款承担责任,并依法依规追究其应负责任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所有到期贷款(含展期)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行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违法、违规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
(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四)视情轻重,依规追责。
第二章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从事信贷业务评级、授信、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处置等实施管理活动过程中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责任人按照工作性质和承担职责的不同可划分为调查岗位责任人,审批决策岗位责任人,贷款发放与支付岗位责任人和贷后管理岗位责任人。
所有不良贷款必须逐户逐笔查清原因、落实责任,要根据对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每一个环节的审计情况确定责任,每笔贷款至少认定一名责任人,一笔贷款可以按比例认定二个及以上责任人。
第七条调查岗位责任人承担贷前调查和初步审查的责任,包括:
(一)未按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并提交正式调查报告的;
(二)对调查评估材料失实或隐瞒客观情况,误导贷款审查,造成审批人决策失误的;
(三)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贷款的;
(五)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六)未按规定核实审查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七)其他未按照本行规章制度进行调查的。
第八条审批岗位责任人承担审批及审批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包括:
(一)未按规定或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体资料和申请材料,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致使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的;
(三)明知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实而批准或担保人无担保资格仍同意接受担保的;
(四)无权或越权审批贷款的;
(五)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的违规贷款或违规担保未予以拒绝的;
(六)其他违反本行规章制度进行审批的。
第九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岗位责任人承担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的责任,包括:
(一)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借据擅自发放贷款的;
(二)错填、漏填合同(借据)要素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选择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的;
(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贷款资金发放前未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条件,支付后未做好相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的;
(六)受托支付完成后,未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的;
(七)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未按合同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且未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的。
(八)其他违反本行有关放款审查规定的。
第十条贷后管理岗位责任人承担贷后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包括: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和反馈,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改制等重大事实的;
(二)对贷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三)故意或失职造成证明债权和担保物权等法律性文书、重要单据、审批记录、调查评估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重要档案资料不全、遗失或毁损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中断、中止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悬空的;
(五)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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