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救济措施论文
摘要:随着新一轮楼市新政的推出,宏观调控的效果逐渐显现,由此引发买方观望甚至终止履行合同的情形蔚然成风。在此种情形下,买、卖双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1、卖方是否可以追究买方违约责任,没收定金或者要求买方偿付违约金?2、买方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进而逃避违约责任?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存在如下意见:1、楼市新政不属于不可抗力,买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而解除合同甚至不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没收买方定金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2、楼市新政虽然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属于情势变更,买方可据此解除合同,至于是否需要承担被没收定金或其他违约责任,需要详细分析。
关键词:合同解除情形、违约责任
鉴于目前对这一问题尚未有权威的裁判意见出台,笔者拟就此问题,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如下,希望能够对广大市民购买住房能有所帮助。
一、宏观调控政策得出台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一般指自然灾害和政治事件等,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所谓不可预见,是指事件的发生存在着极大的变数和不确定性。以台风为例,台风的发生与否,虽然有天气预报可能预先告知,但是也可能不准确;即便的确发生,天气预报也不可能知道是多大台风以及是否会在特定地域发生、何时开始、何时终止等等。因此,台风的发生具备不可预见的特征。
当然,台风一旦形成,人们当然无法避免其生成,这一点符合“不可避免”的特征。
至于是否不可克服,需要根据台风的等级确定,如果是风力较小的台风,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该可以克服或部分克服;但是,如果风力很大的台风,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根本就无法克服。在这种情况下,风力较大的台风就符合不可克服的特征,便可以构成不可抗力而成为免责理由。
那么,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楼市新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楼市新政的主要内容是对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的贷款支持的限制。作为楼市新政的宏观调控政策,其是否出台,何时出台,以何种形式和内容出台等,均如同天气情况一样,存在着极大的变数和不确定性,这一点符合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的特征;同时由于其作为国家政策的贯彻,对于个体而言根本无法避免,符合“不可避免”的特征;那么,其是否符合“不可克服”的特征呢?如上分析所言,是否构成不可克服,要看事件的影响力大小和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之间的关联性。由于楼市新政的出台,彻底影响了当事人购买房产的付款结构安排,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更高的自有资金比例,对买房人来说,其负担更重。但是从法律上讲,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非不可克服。
由于其不完全具备“不可克服”的特征,因此,楼市新政不属于“不可抗力”。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使之发生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以至于如果按照当时的条款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此时,允许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结合上述楼市新政来看,楼市新政的出台,彻底影响了当事人购买房产的付款结构安排,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更高的自有资金比例,对买房人来说,其负担及风险更重。由于中国普遍实行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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