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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就业相关政策精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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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就业相关政策精神
办理时间:毕业当年(第六个学期)的5月6日至30日。
取消时间:原则上毕业生当年7月份最后一周开始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周二、五两天时间,其他时间不给予办理。
暂缓期限:暂缓就业有效期为两年(即毕业当年7月1日至两年后的6月30日)。
政策精神:
1、在暂缓就业有效期内,其档案交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本人的户口及党团关系(包括材料)按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毕业院校。
2、在暂缓就业有效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持《暂缓就业协议书》和相关接收证明,直接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移交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3、需报考公务员、研究生或专升本的学生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出同意报考的证明。
4、办理暂缓就业的影响:在暂缓就业期间,工龄、社会和医疗保险缺失,不能办理失业证、未婚证等相关证明。
办理的对象:
1、6月10前已有单位接收或准备接收(注:指该单位能够解决所录用毕业生人事户口档案关系的),但接收手续未能在毕业生前办理完毕的。
2、自主创业暂未获得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外国国籍生源、港澳台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如结业生)、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办理流程:
毕业生本人填写《暂缓就业申请表》向所在系提交。
由所在系审核通过后,通过“大学生就业在线院校应用系统”向一级用户报审,同时以系为单位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暂缓就业名册(包括申请表和统计表)。
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于6月10日前统一通过“大学生就业在线院校应用系统”上报省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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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unlai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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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