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基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控制和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保证煤矿安全基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的生产、安全系统,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和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3.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
4.矿长是煤矿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者,对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检查、三定、分析、追究、防范措施制定,并组织排查。部室、科室负责人是本业务范围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
6.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
7.安监站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查处、收集、筛选、分析、追究、反馈、复查、统计、上报、考核及监督整改落实等综合管理工作。
8.每旬由矿长主持召开隐患排查治理例会,研究解决本矿的重大隐患问题。施工单位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9.例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对前期事故隐患项目进行落实和排查,已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履行销项手续,没有整改的要查找原因,重新履行排查手续。
(2)对新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程度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资金、解决时间和相应负责单位及责任者。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程序10.矿每旬,由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11.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一律填表登记,并在现场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12.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收集、筛选、分级、分类、三定、排查、复查、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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