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推理的概述
推理就是根据几个已知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形式
第一节推理的特征
推理的组成及其语言表达形式
推理的前提就是推理赖以进行的、作为推导出某个命题的根据的那些已知命题。
推理的结论就是根据推理的前提推导出来的那个命题。
推理的推导关系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联系。
因为……所以……
推理是有预定目的的思维活动
推理本身是一种自觉的活动,是有预定目的的一种思维活动。不是出自某种预定目的,头脑中就不会有推理的发生。运用推理的“预定目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认识的需要,二是基于论证的需要。
一、推理的分类
(一)必然性推理与或然性推理
所谓必然性推理,就是指其联结方式可以保证由真前提推导出真结论的推理。在形式完全符合要求时,如果前提真,则结论必然真,如果结论假,则前提必然假。必然性推理的前提为它的结论提供了完全支持的强度。
所谓或然性推理,就是指其连接方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由真前提推导出真结论的推理。在推理形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前提为真时,结论未必真,即使结论不真,也不意味着就否定了它的前提真。或然性推理的前提只是为它的结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强度。
(二)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性前提推导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
归纳推理是由若干个特殊(或个别)性的前提推导出一个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类比推理是根据某个(或某类)对象与另一个(或另一类)对象的许多属性都相同或相似,从而推知某个(或某类)对象,与另一个(或另一类)对象的另外某种属性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
标准:推理由前提到结论的推导进程思维方向的不同
演绎推理:一般——特殊
归纳推理:特殊——一般
类比推理:特殊——特殊
非演绎推理是前提不蕴含结论的推理
一般说来,归纳推理的可靠性和观察事物的数量、范围以及对于观察对象的分析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观察事例的数量越多、范围越大,对于观察对象的分析越深入,归纳推理结论就越可靠,但是无法改变归纳推理结论和前提之间的非必然性关系。
逻辑学关心的是这种推理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否可靠,以及怎样才能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
二、不同类型推理的区别
第一,由前提推导出结论的思维进程方向不同;
第二,由前提推出结论的推理特点不同,因而对前提数量的要求也不同;
第三,前提与结论之间逻辑联系的性质不同。
法律推理采用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类比推理,另一种是演绎推理。实践中,人们对裁判不公的认识主要来源于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事实却有不同的量刑结果。寻找审理的案件与以前案件的
“相似性”,是一种类比的思维。“不严格”不代表没有合理性。遵循先例也是极富高效的,因为对于类似案件无需从头开始推理论证。
类比对象间相同属性与类比属性之间关系越密切,结论的可靠性程度越大。只有推出属性与前提中的相同属性之间有本质上的联系时,结论才会是正确的。相同或相似的属性越多,结论的可靠性越大
不管两个对象有多么多的相同属性,只要推出的属性于该对象本身已有的属性不相容,就不应进行类推;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提高类比推理结论可靠性的方法
类比推理的法理在于,相类似的案件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其推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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