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1号修定,2007年8月30日)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二、申请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法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3张;4、为其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5、场内动物防疫制度及管理制度; 6、养殖场(屠宰场)平面图; 7、屠宰场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须持有健康证。
四、办理程序
由市畜牧局组织人员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
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初审
申请材料
递交 15个工作日
合格者予以发证
不合格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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