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优化措施分析
(一)生命价值高于金钱。首先,无论个体的金融犯罪情节如何严重,其无法与人们的生命进行比较,目前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保留着死刑的刑法标准,但是很少有国家将金融犯罪设置为死刑,主要是基于人本主义的思想。(二)无法遏制金融犯罪。我国目前金融犯罪的多发原因,主要在于经济管理的混乱与社会管理监督的缺乏,另外,金融犯罪中多为技术性犯罪,犯罪分子的隐藏性相对较强,很多犯罪分子甚至是金融领域的高级人士这些犯罪分子比其他犯罪方式有着更加强烈的侥幸心理,死刑并不能充分的震慑到这些犯罪分子,对于金融犯罪的预防,主要在于完善金融市场的相关制度,并不是只靠死刑来维持。(三)社会需求。对于中国传统思维来说,始终有“杀人偿命”的价值观,人们对于死刑的理解,多是犯罪分子使用特殊手段剥夺了人的生命,并造成了严重犯罪,对于很多没有背负人命的犯罪分子来说,社会公众一般较为宽容,因此,很多犯罪分子虽然获罪严重,但是并没有社会公认的判处死刑的必要性,另外,当前的金融法律不够完善,很多法律的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重度差异并不明显,缺乏一定的量刑标准,因此,废除死刑也是社会公众人员的一致意见。我们可以适当进行刑罚的改变,可以将无期徒刑作为金融犯罪的最高类型,对于过去很多设置死刑的金融犯罪形式,可以逐渐修改为无期徒刑,加强无期徒刑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比重。无期徒刑的使用可以体现法律中的人本主义思想。当前,我国已经逐渐取消金融诈骗犯罪中的死刑规定,体现了废除死刑的金融立法趋势。
在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罚金刑只是一种附加的刑法,不能成为主要的刑罚方式。很多的国家中,将罚金作为主要的刑罚方式,同样作为附加刑罚方式,另外,一些国家的刑法中并没有将主刑罚方式和副刑罚方式区分开来,只是根据具体的顺序排列等决定刑法的具体轻重,对于刑法的适应性并没有做充分的规定,对于我国的金融刑法,应该进行以下的完善:(一)减少倍比罚金制。在我国的金融中,存在倍比罚金的方式,主要是将金融犯罪分子所获得的财产乘以一定的倍数最终决定罚金的多少,这种罚金是没有限额的,但是,很多违法所得的罚金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很多犯罪分子并没有违法,或者违法所得的资金相对较少,但是对社会构成了巨大的危害,这样,使用倍比罚金制的方式将很难达到限制犯罪分子和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我们可以使用限额罚金制,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犯罪行为给予不同程度的限额,最终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二)单位罚金改革。对于单位的今日犯罪来说,不能简单地在量刑标准中指出对整个单位处以罚金,而是应该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并根据责任人的承担程度确定具体每个成员的罚金数额,另外,对单位实行罚金制,可以简单地实行限额罚金制,或者以单位的犯罪数额为主要的标准,实行宝分包的罚金制,另外,很多金融犯罪团伙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常常以单位为主要的归属,主要是为了单位而谋利益,但是主要的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过程中仍然扮演了重要的地位,其主观的目的仍然是谋取非法利益。在进行刑罚的制定构成总,必须对犯罪单位给予罚金的处罚方式,对相关的责任人员给予充分的制裁。
(一)增加从业资格刑。资格刑主要是禁止犯罪分子参与相应的职业或者担任相关的职务,资格刑的类型较为丰富,但是在我国的资格刑法中,主要就是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很多犯罪分子来说,剥夺政治权利对其无太大影响,我国的资格刑从数量和种类来说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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