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
第一章农村信用社概述
第一节认识农村信用社
一、农村信用社的概念及其产生
农村信用社,全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对我国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二、农村信用社的性质
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其自身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2)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3)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机构。
三、农村信用社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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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简史
1923年,我国在河北香河组建了第一家农村信用社。
1955年,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成立,负责指导和辅助农村信用社。
五、农村信用社的联合组织
农村信用社联合组织是众多基层农村信用社以加强组织管理、协调管理为首要目的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职能主要体现在管理、服务和经营三大方面。其形式主要体现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省联社。
第二节农村信用社的组织管理
一、农村信用社的设立
(一)农村信用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2)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6)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另外,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1)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2)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3)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4)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农村信用社为保障社员的各项权益,在内部推行民主管理制度,其表现为“三会”制度。所谓“三会”是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社的权力机构。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为:
(1)制定或修改农村信用社合作章程;
(2)选举或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事项做出决议;
(6)决定农村信用社的其他重大事项。
农村信用社修改章程,以及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等事项,必须经社员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1/2以上多数通过。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其职权主要有:
(1)拟订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2)拟订农村信用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批准农村信用社的部门管理制度;
(4)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5)审议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6)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和副主任;
(7)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8)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9)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10)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其职权主要有:
(1)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2)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3)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6)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四、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对信用社实施监督管理总的原则是: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审慎监管,稳健运行。
(二)各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提示:注意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
省级人民政府对信用社风险处置的责任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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