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学生公寓内的住宿学生,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以及外来探访人员。
第三条学生在公寓住宿期间的表现与个人的评奖评优及所在班级、所在宿舍的评先评优相挂钩。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
第四条学生处、后勤集团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后勤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住宿安排及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和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公寓行为的管理,经常进行检查,了解学生表现,掌握学生动态,坚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心的全体专兼职人员,围绕“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开展工作。中心设有“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意见箱”,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第七条学生自律委员会协助开展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为提高房源利用率,中心有权对学生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中心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须积极配合。
第三章住宿和退宿
第九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入学时均安排床位住宿。来校短期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持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可向中心申请住宿,住宿期间需遵守本规定,按时交纳住宿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十条新生入住时,由各院(系)根据中心指定房间负责编排床位,学生按照指定床位入住宿舍。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调房、转换和占用床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床位调整的,须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中心批准后方可调整。否则,从该学期开学第一天起到发现当天止,按10元/天计收床位占用费。
第十一条为保证军训和适应大学生活的需要,一年级学生原则上须在校住宿。
第十二条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家在学校附近、有稳定住房(或其他特殊原因)、能自行解决住宿的,且在退宿后不会影响学习的学生,可通过书面形式申请退宿。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每年的5月1日至6月1日,需退宿的学生向中心递交退宿申请书,填写《退宿申请表》,经家长签名同意后,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取消原住宿床位。
第十五条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须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办理住宿手续,并交纳住宿费。
第十六条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除补交住宿费外,还须补交床位占用费,从开学到发现当天,每天按10元计收。
第十七条对未办理退宿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者,除勒令退宿外,不退还住宿费;所在宿舍在本学年“星级评比”中,将列为“无星级”,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中心申请住宿,另行安排床位。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九条退学的学生须在离校前到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当天搬离原住宿舍。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再进行宿舍调整。
第二十条经学校批准需延期毕业的学生,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自行解决住宿。如房源许可,可再申请住宿,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被勒令退宿的学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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