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刑事再审程序完善研究
周钊华赵侁
【提要】刑事再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其设计是否科学,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还关系到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根本出路在于诉讼理念的更新和价值观念的转变,改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为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本文从刑事再审程序的域外考察出发,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缺陷,并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刑事再审程序概述
所谓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又称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①]这种诉讼程序通常又被称为“非常救济程序”,因为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绝大多数的案件会在裁判生效后导致诉讼活动的终止,整个诉讼程序已经终结,而再审程序的启动是要打破这种终结的状态,因而不可避免会受到很多程序的限制,这在审判活动中确实是一种例外。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然而这样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诉讼程序,长期以来无论司法实践界还是理论界都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人们往往认为一个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的一审甚至又经过二审判决,再加上律师的介入,案件的事实以及证据已经查的非常清楚了。因此人们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再审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往往忽视再审程序的诉讼理念的更新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以及我国再审程序在整体构造上的缺陷。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外国刑事再审的有益经验,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出发点,立足我国国情,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的种种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这一程序。
二、刑事再审程序的域外考察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共同的诉讼价值理念都是维护已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使那些已经被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被告人,不再因同一行为而受到多次重复的刑事追诉。[②]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程序奉行的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则奉行“一事不再理”原则。两种原则指导下的刑事再审程序有着本质的差别。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程序
通常情况下,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系统、完整的刑事再审程序,只有一些相应的纠错程序。依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任何案件只要经过正当程序的审判,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自由立证和辩论,经过作为民众代表的陪审团的判断认定,其判决即真实,不得再行变更。[③]因此,某一案件一旦经过审判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是不能对其进行重新审判的。但是法律在诉讼程序之外还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用来起到刑事再审的作用,纠正审判中发生的各种错误。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人身保护令”、“调卷令”,是由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以后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但是法律对这种申请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使其成功的几率很小。即使成功,引发的也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几乎无从提起。这样,“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被发挥到最大的效果,使得控方和被害人无法通过再审来纠正审判中的错误。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较为完整的刑事再审程序,这种再审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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