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管理办法
(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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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建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目的 2
第二条 原则 2
第三条 适用范围 2
第四条 职责范围 2
第二章 办理条件、分类、变更原则 2
第五条 办理条件 2
第六条 分类 3
第七条 变更原则 3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 4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4
第四章 核发、完工确认 5
第九条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指令单》的签署及有效 5
第十条 完工确认及《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确认单》的签署 5
第十一条 核发 5
第五章 纸质文档的管理 5
第十二条 纸质文档构成、份数及存档部门 5
第十三条 编号 6
第十四条 纸质文档的核对 6
第六章 时限要求 6
第十五条 估价时间 7
第十六条 估价后审批时间 7
第十七条 核发时间 7
第十八条 完工确认时间 7
第七章 需注意的问题 7
第十九条 变更要求 7
第二十条 修正 8
第二十一条 否决 8
第二十二条 核发印章的管理 8
第八章 相关的文件及表格 9
第二十四条 相关文件 9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表格 9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审核专用章模板 9
总则
目的
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有序进行。
保证工程质量、进度与成本之间的匹配,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投资收益。
原则
效率与效益兼顾的原则。
满足补充、完善、优化设计的原则。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开发项目的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以下简称变更),非房地产项目可参照执行。
职责范围
造价采购中心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及监督检查。
各开发公司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集团下属开发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但管理细则不得与本管理办法冲突。
办理条件、分类、变更原则
办理条件
设计变更是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已交付给我公司的设计资料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以及根据我公司要求的功能改变所做出的相应变更。
技术核定是由非设计单位(即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对已接收的设计资料及非设计原因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确认以及根据功能改变所做的相应变更。
变更措词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引起歧义,对易引起分歧、纠纷的变更单应退回。
分类
分类依据:引发变更的原因和发生的主体。
,将变更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主动变更):设计单位根据公司的要求而做出的设计变更,公司提出变更要求的理由是市场定位变化、功能调整、政策变动等非设计质量原因。
二类(被动变更):由于设计单位自身设计疏漏、错误、失误等设计质量而出具的设计变更。
三类(技术核定):由非设计单位(即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对已接收的设计资料及非设计原因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确认以及根据功能改变所做的相应变更。
变更原则
变更控制原则:
符合国家规范及地方法规:变更应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和地方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
保证使用功能:变更应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
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销售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
变更办理原则:
权限原则:变更应有严格的权限规定,越权签字一律无效,越权签字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越权签字人员承担责任;
时限原则:变更有严格的时限要求,禁止超过时限办理相关事宜;
完工确认原则:变更内容完工后,需要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涉及到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完成签字确认(必要时拍照作为依据);
标准表格原则:变更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建议集团下属各公司按照“一单一结”和“一月一清”的原则办理变更的统计和结算工作。
A、施工单位对变更、核定、签证通知单各做一份完整结算书,提交建设单位,
申请、审核、审批
设计变更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变更的申请、审核:
设计变更申请、审核:
项目部整理各方提出的设计变更意见提交工程部,工程部协调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作出初步变更方案。
针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初步变更方案,工程部须分析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技术核定申请、审核:项目部整理各非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核定意见,并分析技术核定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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