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银仁—御墅花园D—
监理责任的几点意见
一、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P7)
吊笼电磁制动电机的制动矩承受不了吊笼内的载重荷载,导致吊笼失速下坠。(起因)
事后检测,,小于«使用说明书»2×120 (对应载重1058kg<1335kg<2000kg)。说明摩擦片严重磨损。(P24)
«使用说明书»无制动力矩的调整方法。说明产品有缺陷,无法指导维修。(P26)
防坠安全器动作后,驱动、防坠齿轮与齿条相脱离。这是上背轮螺栓松动、下背轮脱落引起的。
下背轮应采用Φ20的高强螺栓,实际采用的是Φ18的普通螺栓。(P23)
背轮安装设计有缺陷。(P26)
施工升降机驱动板上“未加装防脱轨挡块”。
GB10055—1996标准中无明确规定。标准有缺陷。(P14)
产品制造有缺陷(东侧及另两台升降机都有挡块)。(P27)
间接原因
南通二建五公司涂改出厂日期资料;未列入强检;电磁制动器维保不足;(P8)
南通二建项目部维保不到位;(P8)
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P8)
缪捷安装公司未做防坠试验;(P9)
二建分公司、总公司的管理原因;启东政府的改制模式不佳;(P9)
国家、省、行业的管理规定不够具体;缺乏施工升降机检测检验和安装验收程序的具体规定;(P10)
监理职责不到位。
未对升降机等实施严格监理;(P9)(P12)
对南通二建在升降机检查、维修和保养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P9)
二、«条例»和166号令的规定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6号令»(08年1月发布)第二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三|、监理责任分析
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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