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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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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车定义和标准要求)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第三条(对属地政府工作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区域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学位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应当加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防止跨区域招生、超规模办学等违规行为,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学校分布、学生出行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科学规划和设置公共交通线路。
第四条(校车的分类)本市校车分为A、B、C、D四类:A类校车所有权属于学校,B类校车所有权属于村(社区)集体组织,C类校车所有权属于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单位,D类校车是指所有权属于依据本办法设立的校车运营公司。
B类、C类、D类校车所属单位必须与服务的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校车发展方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扶持拥有专用校车不少于100辆、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且从事客运服务行业三年以上的校车运营公司发展,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等方式,逐步推动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六条(校车管理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辖区内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职能部门及村(社区)加强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校车管理职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共同健全校车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一)指导和督促学校每学期不少于1次开展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及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
(二)做好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校车行驶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三)加强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落实校车安全技术检验;
(四)查处各类校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五)落实校车财政补贴经费、质量监督、进口校车入境检验工作及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等保障工作。
第八条(校车监督方式)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学校职责)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向学生讲解乘坐校车安全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校应当以多种方式加强学生监护人交通安全教育,并及时提醒学生监护人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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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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