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适用范围
【讲解部分】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重要考点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考点点拨:
(1)领域内,包括实质领土即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拟制领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尤其是对拟制领土的掌握。
(2)司法权让渡,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这一点实际上是对“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解读。
(3)犯罪标准,行为或结果,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考点点拨: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考点点拨:
(1)适用我国《刑法》的刑期条件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适用我国《刑法》的双重犯罪条件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即满足第一个刑期条件的同时,犯罪地的法律也是对该行为规定处罚的才可以。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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