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背书惹的祸
都说找熟人办事方便,可是也有种生意人经常“杀熟”……
方达公司常年购买宏远公司的货物,自2007年起,宏远公司的业务员小李就开始负责处理与方达公司的业务。刚接触的时候,方达公司的人员查看过小李的授权手续,因此和宏远公司有关的业务都与小李联系。2008年11月初,小李跳槽去别的公司,而此时恰方达公司应给付宏远公司150万元货款。小李在以往的合作中与方达的工作人员相处融洽,知道方达公司给付承兑汇票时经常不写背背书人,而由收款单位领走后直接盖章即可。小李抱着侥幸的心里到方达公司收款,而方达公司的业务人员经过与小李1年多的相处,觉得熟人没问题,就没看小李的授权手续,直接给付没有填写背背书人的150万元的承兑汇票,小李在领取记录上签了字,并承诺一周后补上收款数据。但小李拿到承兑汇票后便换成现金逃之夭夭。
直到2008年11月末宏远公司接替小李的业务员来收取货款时,才发现货款已被取走。方达公司与宏远公司随即报案,公安部门于2009年春节时将小李抓获。收回账款80余元,而剩余60余万余已被小李挥霍一空。
办事人员熟归熟,办事程序不能忘;承兑汇票很方便,记得写明收款人!
法律小贴士: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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