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敏,女,62岁,汉族,江苏省人,中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安义县,现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区松原路17号院27号楼D-1613室,工作单位:北京市天地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法定代表人高鹏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告刘敏等人于2010年2月18日下午到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的餐厅用餐,由于地板刚打完蜡,刘敏在餐厅门口不慎摔倒受伤。随后,刘敏在餐厅单位工作人员及家人的陪同下到昌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本次医疗费由餐厅支付。后刘敏又转到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医院就诊,自己支付医疗费1000元。
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餐厅门口附近没有设置注意防滑等标识牌,致使其遭受人身损害,刘敏的身体和心理备受煎熬,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原告受伤后,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并进行赔偿,被告均置之不理,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元、用餐费1200元、误工费(工资13000+年终奖金3000)16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共计38200元。
此致
XX法院
起诉人:刘敏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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