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 时间:2003-01-10 09:00 评论:0条
标准级别:国家标准
标准性质:强制性
发文单位:建设部
标准号:GB 50334-2002
标准状态:制定
有效性:现行
发布日期:2003-01-10
实施日期:2003-01-10
标准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4—2002
条文说明
[发布日期:]2003-01-10
[实施日期:]2003-03-01
1 总则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保护环境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在普遍建设,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有一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此,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受建设部委托,会同有关城市相关部门组成编写组,编制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本规范不仅适用于新建污水处理厂工程,而且对已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增容扩建和技术改造,以及提高污水处理水质等级与设备维修等工程建设,均应按本规范要求执行。
污水处理厂工程是多专业的综合性工程,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仪表测试安装工程、自动化系统安装工程、环境和市政配套工程等。国家已有的专业验收规范,在本规范中,仅把涉及污水处理厂需要突出控制的内容编入。因此,该规范应与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相关规范配套使用。
为了保证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质量,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内容,不能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此章给出的八个术语,是本规范有关章节中较为常用和重要的。术语仅做了通俗性解释,达到了解涵义之目的。由于污水处理厂工程属综合性工程,因此该标准须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配套执行,对已有的术语不再列出,应参阅有关国标术语使用。
本规范的术语英文注解,不一定是国际标准,仅供参考。
3 基本规定
材料与设备
本条强调用于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合格。
污水处理厂工程所采用的原材料和机电设备,必须符合环保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具有相应的合格证件。
本条是指机电设备安装及自动控制系统的主要材料和部件,使用前必须按定购合同和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进场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是指水泥、钢材等材料及设备,除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外,还应在使用前进行复验。
本条主要是指对材料见证取样的规定。见证取样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第二方对材料合格的确认或对材料质量有争议时的合格确认。
本条是对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单位或部门资质和资格的规定。
对由国外引进的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必须严格按合同文件对照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关或函告。
本条是对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行保管的规定,为防止保管不善发生锈蚀和损坏及不经检验就安装使用,要求在使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
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保温材料等,应经监理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做好记录。
本条是指在验收过程中,对施工原始文件和记录进行检查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通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来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
施工
为保证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质量合格验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除应具备企业资质证件外,并应根据建设项目建立内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验收的三检制度,强化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工作。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对承建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都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达到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目的。
污水处理厂工程是多专业综合性工程,本条所指施工组织总设计是对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指导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是对某一单位工程的指导性文件;施工方案是对主要部位或关键分项工程施工控制的具体要求。应通过施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本条规定是指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动设计,需要变动的,应严格按设计变更程序执行。
本条强调了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应制定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并严格贯彻实施。
本条强调了安全生产的要求。在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
污水处理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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