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保持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学校《关于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党员培养、发展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重在培养、慎重发展”方针,坚持“志愿入党、个别吸收”原则,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第六条 各学生党支部负责本支部党员培养、发展和监督的具体工作,应按照本条例,加强本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应严肃认真、规范书写党员发展材料和工作记录,保证文档材料客观真实、字迹清晰、完整及时。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
第七条 入党申请。青年学生要求入党,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正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团组织要及时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思想意识、学习科研、学生活动、社会实践、服务同学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团员向党组织推荐,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确定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
第十条 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向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自确定培养考察之日起,每季度应提交1篇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一条 做好培养考察。党支部可通过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部分活动,分配入党积极分子承担支部的部分工作,定期组织学习讨论、主题实践等方式,提高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政治觉悟。培养联系人应及时帮助培养对象分析不足,弥补差距,及时改进,由培养人记录谈话内容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注重责任担当。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承担班级、团支部、学生寝室工作,端正入党动机,服务身边同学,锻炼自身才干,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入党。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28岁以下青年入党,应该坚持先入团后入党的原则,发展团员入党需经过团组织的推荐。
第十四条 党的发展对象推荐条件:
基本条件: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分子培养期一年以上,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有效期两年)。
、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团员中排名前38%,高年级发展对象应该通过英语四级和计算机一级;
,任劳任怨,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和文体竞赛等活动;
,言行自律,在班风学风、考风考纪、安全稳定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心集体,有良好的个人爱好,有一定的特长,积极参与和支持院、系、年级以及团支部、班集体的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
、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等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团员;
,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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