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上册 ——〔法〕孟德斯鸠著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
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人是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的,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他应该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但是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情欲的支配。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来。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
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
和平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一条。
人类感觉到软弱,又感觉到需要。所以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
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希望过社会生活,这就是自然法的第四条。
作为这个大行星上的居民,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国际法是自然地建立在这个原则上的,就是:各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
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目的是征服。征服的目的是保全。应该从这条和前一条原则推出一切构成国际法的准则。
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
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用最无学识的人的观念就足以发现它们的性质。我假定了三个定义,或毋宁说是三个事实: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
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表现了人民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就是主权者本身。因此,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民主政治在法律上规定应怎样、应由谁、应为谁、应在什么事情上投票,这在事实上和君主政体要知道君主是什么君主,应如何治理国家,是一样的重要。
如果那些代理人不是由人民指派的话,便不是人民的代理人。所以这种政体有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人——官吏。
在人民完全不参与政府的国家里,人民将为一出戏剧的演员而狂热,俨然像为国事而狂热一样。
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一切官职,如果权力大,任期就应该短,以资补救。
当品德消逝的时候,野心便进入那些能够接受野心的人们的心里,而贪婪则进入一切人们的心里。欲望改变了目标:过去人们所喜爱的,现在不再喜爱了;过去人们因有法律而获得自由,现在要求自由,好去反抗法律;每一个公民都好像是从主人家里逃跑出来的奴隶;人们把过去的准则说成严厉,把过去的规矩说成拘束,把过去的谨慎叫做畏缩。在那里,节俭被看作贪婪;而占有欲却不是贪婪。从前,私人的财产是公共的财宝;但是现在,公共的财宝变成了私人的家业,共和国就成了巧取豪夺的对象。它的力量就只是几个公民的权力和全体的放肆而已。
在一个国家里,首脑人物多半是不诚实的人,而要求在下的人全都是善人;首脑人物是骗子,而要求在下的人同意只做受骗的呆子;这是极难能的事。
共和国需要品德,君主国需要荣誉;而专制政体则需要恐怖。
在君主国里,教育的法律的目的应该是荣誉;在共和国里,应该是品德;在专制国里,应该是恐怖。
品德,应该高尚些;处世,应该坦率些;举止,应该礼貌些。
对妇女献殷勤,如果是同爱情的思想或征服的思想相结合的话,是可以容许的。
施用权谋术数,如果是同胸襟的伟大或事业的伟大的思想相结合的话,是可以容许的,例如在政治上施用狡诈是无损于荣誉的。
为了求取富贵而去阿谀奉承,这是荣誉所不禁止的。但是如果不是为求富贵,而是在感情上认为自己卑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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