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除外)》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行业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提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企业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在办理经营许可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
常熟市运管处负责本辖区“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负责经营许可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第五条(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五)《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
(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
详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详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见附件二),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五)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申请)
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常熟市运管处提出申请。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承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办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程序进行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30日内,按约定期限将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
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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