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的功能分析
樊崇义作者樊崇义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2002年7月——2004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樊崇义教授受联合国开发署资助立项,开展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试验)项目。2005年,在原有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试验中分别选取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三个分布于不同地理位置和经济条件下的基层公安机关作为试点单位,采用四种方式并存、犯罪嫌疑人资源选择、三个地区同时开展、从多角度进行比较、后续追踪检验等方法进行了实证研究。试验项目取得了成功。该课题项目从立项开始直到试验结束,自始至终受到中央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重视,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参见樊崇义、顾永忠:《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总报告》,载樊崇义、顾永忠主编:《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3页以下。
试验项目结束后,该项目的研究成果亦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肯定,并着手将该研究成果写入法典。实务部门也积极将该项研究成果应用到具体工作中。全国检察系统已于2007年底开始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检察工作实际出发,确定全国检察机关分三步走,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06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系统以此规范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讯问行为。从2007年底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提出要求:今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须认真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做到全面、全部、全程。
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对推动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化、正当化做出了突出了贡献,推进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进程。
一、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的直接功能分析
(一)遏制刑讯逼供,强化对被讯问人的权利保障
在侦查讯问程序中,个人面临着强大的国家机关的追诉,其一些权利的内容已经受到限制或者是暂时性的剥夺,在此情况下,对基本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保障需求就显得异常迫切和重要。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原理,以及相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犯罪嫌疑人仍享有以下最低限度的尊重和保障:第一,禁止酷刑以及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第二,禁止断绝被追诉人与外界的联系;第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第四,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侦查讯问程序改革首先确认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的律师帮助权,并且外界的适度联系和沟通,更能帮助他们在讯问中做出理性的选择。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虽然并没有增加被讯问人所享有的权利,但是,物化或者是人力的监控手段的引入,则能够更好地保障被讯问者的权利。因此,
“三项制度”正式从尊重讯问程序中被讯问人的权利和保障被讯问人的权利为逻辑起点的。
通过近一年在犯罪嫌疑人资源选择基础上实行的四种讯问方式试验无论是在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种透明的讯问方式下,还是在现行的常规讯问方式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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