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贷款业务管理
第一条房地产贷款业务由贷款业务部门双人实施严格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异地项目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合规风控部派员独立进行合规风险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
第二条公司加强房地产贷款业务审查、审批及后续管理,具体要求由《房地产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定。
第三条异地项目原则上要求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实行资金监管,设立监管账户,对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回款、偿还保证金归集进行监控。
第四条贷款业务部指派专人负责房地产项目监测,及时掌握交易对手变化及项目进展情况,动态评估企业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及保证人担保能力,发现预警信号及时报告公司,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减少损失。出现以下状况时,采取停止发放后续融资、要求追加有效担保、要求提前偿还融资本息等措施:
(一)法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变更。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调整。经营场所迁移。产权变动或土地等重要财产被没收。
(二)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发生重大调整。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四)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限期纠正仍不改正。
(五)拒绝接受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活动等进行检查监督。
(六)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债权产生落空风险。
(七)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不利变化,融资企业又无法落实符合要求的新担保措施。
(八)已经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九)可能对融资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房地产贷款业务实行到期回收资金监测制度。到期前三个月,贷款经理应要求企业提交还款预案,并对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进行分析。到期前一个月应向企业下发融资到期偿还通知,要求融资企业筹措还款资金,并跟踪落实还款资金来源能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融资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融资申请展期的,贷款经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展期调查、方案策划和报批。公司同意展期,并征得委托人同意的,贷款经理落实展期方案,协助融资企业办理展期手续。
第七条融资企业到期未能偿还融资,又未经公司同意展期的,公司按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及监管部门报告,与委托人、融资人协商采取债权重组、债务转让、担保人代为偿还、以债权方式清退等处置措施。
自主管理类房地产贷款在极端情况下可采取公司关联人收购项目、自主资金垫付等方案完成贷款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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