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
1《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1974年9月,“十国集团”(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的“十国集团”和瑞士、卢森堡的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市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和管理问题。
◆1975年2月,“十国集团”在瑞士巴塞尔市成立了常设监督机构——巴塞尔委员会;
◆ 1975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分布了《库克协议》史称第一个《巴塞尔协议》——《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管原则》;
◆ 1983年5月,修改推出第二个《巴塞尔协议》;
◆ 1987年12月,通过了第三个《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2《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
(1)资本构成
资
本
构
成
核
心
资
本
附
属
资
本
股本
公开储备
非公开储备
重估储备
普通准备金和普通呆帐损失准备金
混合资本工具
次级长期债务
普通股、永久性
非累积优先股
股票发行溢价
普通准备金和
法定准备金的增加值
未分配利润
(2)对资本的扣除规定和限额
1)对资本的扣除规定
★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
誉等无形资本;
★从总资本中扣除的
有三部分:
附属公司中的投资;
发行的资本证券;
的其他应该扣除的项目
2)对资本的限额
◆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
超过核心资本总额;
◆附属资本中长期次级
债务部分不得超过核心
资本总额的50%;
◆普通准备金和普通呆
帐损失准备金不能超过
%,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达
到2%.
(3)对银行资产风险权重的规定
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及规定
第一类:0%权数的资产:
(1)现金。(2)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债权。(3)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
第二类:20%权数的资产:
(1)对多边发展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押品的债权。(2)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三类:50% 权数的资产
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这些房产为借款人所占有使用,或由他们出租。
第四类:100%权数的资产:
(1)对私人机构的债权。(2)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
◆表内风险资产=表内资产额之和*风险权数
2)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表外项目的划分(见教材35-36页)
1、 0% 信用转换系数
2、 20%信用转换系数
3、 50% 信用转换系数
4、 100%信用转换系数
5、与外汇和利率有关的或有项目
●表外风险资产的计算
表外风险资产=表外资产*信用转换系数*表内相同性质的资产风险权数
3)与汇率和利率有关的表外特殊项目的风险资产计算:现时风险暴露法和初始风险暴露法
(4)对资本充足率的比率要求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100%
附属资本充足率=附属资本/风险资产*100%
总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风险资产*100%
风险资产=表内风险资产+表外风险资产
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
权资产的最低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
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
新巴塞尔协议
1《新巴塞尔协议》的建立背景
◆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
◆1992年7月声明;
◆1996年《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
◆1998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
◆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
◆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
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
2《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部门对于资本的定义:保持原有协议规定;
◆风险头寸的计量: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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