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
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宪法规定,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此后,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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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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