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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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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一事一议”的形式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
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解决。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必须坚持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上限控制,贫困户适当减免的原则,筹资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必须严格按照议事程序进行。年初由村委会提出议事事项和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议论通过,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统一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集中管理,收支由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报帐核销制。
六、乡镇农经站对各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设置专帐管理、一本帐核算。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
七、村内不承包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筹资人均负担水平,缴纳集体公益事业费,这部分资金,必须纳入到“一事一议”筹资的资金内统一管理。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不准超范围、超限额强行筹资筹劳,不准提前预收“一事一议”筹资款,不准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不准强制农民以资代劳,不准县、乡使用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九、乡镇农经站要及时将各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资金、劳务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张榜公开,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
十、县审计局负责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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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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