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的特征
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反映卫生法立法精神、适用于卫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基本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3、公平原则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5、患者自主原则——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做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表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
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1、既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
2、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范围
3、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4、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定义是指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任何一个卫生法律关系都必须同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二)内容
1、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
(1)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它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
(2)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如申请许可、卫生审批、医疗服务等。
(3)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
(4)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卫生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
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则均以颁布之日为生效之时。
2、失效时间
新法颁布施行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失效
新法取代旧法
明令废止
3、卫生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施行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卫生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卫生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卫生法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医疗机构的概念
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的分类
按照功能、任务、规模等分
按照医疗机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等分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概念
外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立法
1951年政务院发布
《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施行
卫生部制定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009年《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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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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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乡镇、村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不予批准的情形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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