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户口查察实施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0-31
【正文】
户口查察实施办法
第 1 条
为执行户口查察,维护社会安全,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户口查察由直辖市、县(市) 警察局指挥警察勤务区警员负责执行,必要时得派员协助之。
第 3 条
户口查察时,除查对户籍资料外,并得执行左列事项:
一社会治安调查。
二推行政令宣导。
三提供为民服务。
第 4 条
户口查察应于日出后日没前行之。但经受查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5 条
户口查察时,受查察人应出示户籍资料,并对户内人口动态据实说明。
第 6 条
无故规避或拒绝户口查察者,按其情节依有关法令规定处罚。
第 7 条
户口查察作业规定,由内政部警政署订之。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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