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保我镇秩序稳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范围:
1、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
2、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
3、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苗头、隐患;
一、定期排查制度
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妥善地处置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
3、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各村、各单位将排查调处情况在每月向综治办进行书面汇报。
4、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如因涉及社会治安引发的问题,“三大纠纷”、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要求做到及时上报。
5、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台帐制度
(1)对排查出的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 对每一件矛盾纠纷,定责任人、定处置措施、定处置期限。
(3)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及时销账,到期未能解决的领导小组要跟踪督办。
三、工作协调制度
(1)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认真分析,梳理归类。
(2)领导小组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应及时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落实到有关处室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置期限。每次协调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四、定期报告制度
各村、各单位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情况定期报告镇综治办。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按照协调会议议定的要求由有关处室限期处置。本村解决不了的,由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经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
五、情况通报制度
(1)领导小组定时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 领导小组应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六、考核奖惩制度
领导小组将对各各村、各单位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档案,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激励、制约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与奖惩紧密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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