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861-2005
前言
本标准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条文,其它为推荐性条文。
为了规范全省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
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l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消防技术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机构和编写规则》、
GB/-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江苏省旅游局、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跃光、季俊贤、曹奇、丁余平、崔蔚、周晓平、王小进、吴军
本标准于2005年12月l日首次发布,2006年5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星级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及与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其他宾馆饭店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公安部令第61号[200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宾馆饭店
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顾客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的场所,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 消防安全职责
一般规定
宾馆饭店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客房数为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纳入星级评定和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宾馆饭店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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