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有效地起到扑救火灾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器材是指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固定式灭火装置、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箱(包括水枪、水带、接口)、水泵结合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消防设施、器材用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设置和配备
第五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按照国家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六条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国家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设计、审核的同时根据建筑物和生产经营的火灾危险性,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第八条消防器材配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明显的地方。
2、设置在便于取用(包括不受阻挡和碰撞)的地方。
3、设置在不影响人员疏散的地方。
4、设置在通风、干燥的地方。
5、设置在室外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有保护措施。
6、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
7、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方。
8、不应设置在超出其使用范围的地方。
第三章责任与管理
第九条设置和配备在各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属各单位固定物资,由各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不得损坏、丢失,专人负责,加强管理。
第十条安全科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根据器材使用年限,编报更换、添置、维修、淘汰计划,负责配备、登记、造册、建档,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实行逐级管理制。落实责任人,做到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保管措施。保持整洁干净,无污垢。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列入班组交接班制度,认真落实日常检查。检查内容:
1、责任人维护保养的落实情况。
2、是否在有效期内(观看标签)。压力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观看压力表)。
3、是否整洁干净、无污垢,有无锈蚀、损坏、丢失。
4、室内消火栓是否有水、压力是否正常,水带、水枪是否齐全、有无损坏、丢失。
5、室外消火栓是否有水、压力是否正常,有无被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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