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统计业务工作
规范化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统办字[2009]37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暂行)》,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全面提升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水平,省局制定出台了《河北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要正确理解和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制定好本地组织实施意见。各设区市统计局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内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评定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落实保障措施,制定实施意见,保证工作及时、高质量展开。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根据省、市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日常工作,统筹安排,制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将评定工作落实到人、落实到相关专业,避免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开展好工作,抓出成效。各市局在4月底前把实施意见报省局农村处。
附件:1.《河北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评定办法(试行)》
2.《河北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评定项目及赋分标准(试行)》
二ΟΟ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1: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统计业务工作
规范化评定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全省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全面提升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水平,贯彻落实好《河北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暂行)》,确保源头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
二、规范化标准
(一)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统计机构;在编制范围内配备适应工作任务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有固定办公室,有公章,有牌子,有经费,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并张贴上墙,有畅通的办公用网络,有专用微机设备。村级应明确村会计或干部负责本村的统计调查工作。
。按时参加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及业务培训;及时组织召开各类会议或召集有关人员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抓好各项统计工作的贯彻落实。
。统计报表档案种类齐全,保存完整的村级统计报表及企事业单位统计报表等;对于有关报表的计算、推算依据等业务基础资料,分门别类,妥善保管;报表填写完成后,须经填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及时整理归档,分卷管理。
、规范,登记及时,保存完整。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统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登记各专业的各种统计台帐。为节约财力和提高办事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使用电子台帐。
(二)统计业务工作
、及时。严格按照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各专业报表制度要求的时间和方式上报,不得迟报或拒报。迟报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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