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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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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为了创造一个整洁、有序、文明、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学生事业部)、后勤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生宿舍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明确各部门在学生宿舍管理中的职责、任务和要求。
第三条学生在宿舍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各二级学院为主。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学生事业部)宿管科对各二级学院学生宿舍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评比,帮助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宿管科成立的校宿舍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在宿舍区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宿管科的领导下开展宿舍区文明督导、值班、宿舍文明建设(星级宿舍)检查评比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的院宿舍管理委员分会,是各二级学院学生在宿舍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各二级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各二级学院开展查房、查铺、值班等工作,对本院学生的宿舍内务进行督促、检查、评比。
第五条为加强和改进宿舍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要落实政治辅导员进宿舍,党、团、学组织进宿舍,党、团、学干部进宿舍,宣传文化阵地进宿舍,大力选拔党团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到校宿管委员会、院宿管委员分会任职,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宿舍管理工作纳入二级学院学生分处处长和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学生在宿舍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积分考核体系,并作为学生评先评优、组织发展、干部聘用与考核、奖助勤补免、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等重要依据。
第七条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学生事业部)依照《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宿舍文明建设(星级宿舍)评比办法》(附件一)组织开展宿舍文明建设(星级宿舍)评比活动。以宿舍为单位,以宿舍星级评比活动为载体,每学期对宿舍文明建设进行考评,并据此对在宿舍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授予宿舍文明建设
“先进集体”(二级学院、班级)、“先进个人”(各二级学院学生分处处长、辅导员)、“优秀学生干部”(校、院宿管会学生干部)、“优秀宿舍”、“五星级标兵宿舍”、“优秀宿舍长”、“五星级标兵宿舍长”等称号。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八条凡本校全日制学生,无特殊原因均须入住学生宿舍。学生宿舍由后勤处统一规划、分配给学生使用。
第九条学生入学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并办理住宿缴费手续。学生如未办理住宿缴费手续,不得安排住宿。
第十条学生宿舍和床位未经学工部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强占。禁止私自将床位转让他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若特殊原因需调换的,须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工部批准后方可调换入住。
第十一条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学工部、各二级学院有权对学生现住宿舍进行适当调整,学生应主动服从安排。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应在规定时间组织查房,落实晚归和夜不归宿学生名单。对晚归学生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当晚必须落实去向,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夜晚十一点后回宿舍者为晚归,须凭学生证向宿管员如实登记,晚归记录第二天反馈给学工部宿管科,宿管科进行统计并通报给各二级学院。宿管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宿舍区的学生拒之门外。
第十三条严禁学生擅自校外住宿。学生原则上应在校内住宿,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由学生本人申请,说明校外住宿的原因、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财产等安全的自我保护,经家长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报辅导员、二级学院、学工部审查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在校外住宿的,到学工部签订《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校外住宿责任协议书》(附件二)。
第十四条未经保卫处、学工部批准,禁止留宿校外人员;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如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异性宿舍,需有工作主管部门证明;严禁男女生同宿,一经发现,依照《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值班制度。学生宿舍由生活指导老师值班。生活指导老师负责看管、开关宿舍楼大门;负责防火、防盗、来访登记、禁止小商贩进入宿舍楼等一般性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工部和保卫处报告。
第十六条严格人员管理。来访人员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区。学生宿舍须留宿外人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工部、保卫处批准,生活指导老师登记后方可入住并按时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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