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珠希故意伤害无罪案
案情介绍:
2012年月日,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黄金篮子村卫生室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村主任刘永正被人将手臂打骨折,后经钢城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成轻伤。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认为以前的村主任现在的村卫生室负责人也是村医的刘珠希是嫌疑人,一是受害人刘永正指控其伤害为刘珠希所为;二是在场人员作证看到刘珠希用镐柄将刘永正打伤。公安机关随即将刘珠希刑事拘留,后因刘珠希患有癌症对其取保候审。案件侦查完毕后检方起诉到钢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后认为刘珠希的伤害事实成立对刘珠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珠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珠希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邢振军作为被告人发回重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邢振军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被告人始终否认实施了伤害行为。一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后仍然判处刘珠希有期徒刑一年刘珠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以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刘珠希有伤害刘永正的行为由,判决刘珠希无罪。历时两年经过四次庭审,刘珠希终获无罪。
争议焦点:
本案中,刘永正的伤害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否是刘珠希所为,除了刘永正指认是刘珠希以外,在场人员的证词就成为了本案的关键。在侦查阶段有至少3人作证目睹了刘珠希用镐柄将刘永正的胳膊打伤,但经过开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及发问,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而且在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发生了变化,有两个证人明确陈述,以前在公安机关的证言是受到了受害人家人的唆使而做出的。这样只剩下一个证人证实看到了刘珠希的伤害行为,而这个证人却是受害人的侄女,证言得可靠性存疑。
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事实不清。
被害人自己的陈述前后矛盾:
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对伤害过程的陈述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证人刘玲关于刘永正被打位置的陈述与刘永正的陈述不一致。
4、不排除刘永正在卫生室与他人发生殴打受伤的可能
5、关于刘永正的伤情形成事实不清
6、物证存有重大瑕疵
以上是本案事实不清的6个方面
二、证据不足
本案中,除了刘永正的指控以外,只有一份目击证人的证言---刘玲。就是这一份证言也有诸多的问题。
1刘玲是被害人的亲侄女。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该证据效力较弱。
2、现场几乎所有的证人没有证实刘玲在场
3、后来补充的两份证言也不能证实刘永正旁边的女人就是刘玲。没有辨认程序。
4、刘玲本人陈述前后有矛盾。
最后经过二审第二次开庭,关键证人刘玲终于说出真相:她当时到现场时打架事件已经过去,没有亲眼看到刘珠希殴打刘永正,而是事后听刘永正说是刘珠希打的,因为刘永正是自己的叔叔,所以在公安机关做了不真实的证言。
律师点评本案的启发:
本案从后果来看虽然是一起简单的轻伤害案件,但因为是现村主任被原村主任伤害,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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